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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的通知

        所屬地區
        全國
        法規性質
        政策法規
        發布機構
        能源局
        法規標號
        國能發科技〔2024〕26號
        發布時間
        2024-04-02
        生效時間
        2024-04-02
        失效時間
        2029-04-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落實《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有關要求,規范新型儲能并網接入管理,優化調度運行機制,充分發揮新型儲能作用,支撐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準確把握新型儲能功能定位。新型儲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技術,具有建設周期短、布局靈活、響應速度快等優勢,可在電力系統運行中發揮調峰、調頻、調壓、備用、黑啟動、慣量響應等多種功能,是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支撐技術。隨著裝機規模迅速增長,新型儲能在促進新能源開發消納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等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顯現。應結合新型儲能功能定位和市場化要求,進一步規范新型儲能并網管理,持續完善新型儲能調度機制,保障新型儲能合理高效利用,有力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二)明確接受電力系統調度新型儲能范圍。接入電力系統并簽訂調度協議的新型儲能,可分為調度調用新型儲能和電站自用新型儲能兩類。調度調用新型儲能指具備獨立計量裝置,并且按照市場出清結果或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運行的新型儲能,包括獨立儲能電站、具備條件獨立運行的新能源配建儲能等;電站自用新型儲能指與發電企業、用戶等聯合運行,由發電企業、用戶等根據自身需求進行控制的新型儲能,包括未獨立運行的新能源配建儲能、火電聯合調頻儲能、具備接受調度指令能力的用戶側儲能等。

        二、加強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行管理

        (三)規范新型儲能并網接入管理。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須制定新型儲能并網細則及并網服務工作指引等,明確并網流程、相關標準和涉網試驗要求。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組織新型儲能開展并網驗收并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新型儲能應在并網后規定時間內完成全部涉網試驗。

        (四)優化新型儲能調度方式。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系統需求,制定新型儲能調度運行規程,科學確定新型儲能調度運行方式,公平調用新型儲能調節資源。積極支持新能源+儲能、聚合儲能、光儲充一體化等聯合調用模式發展,優先調用新型儲能試點示范項目,充分發揮各類儲能價值。調用新型儲能時,對于參與電力市場的新型儲能,按照市場出清結果安排新型儲能運行,對于暫不具備參與電力市場條件的新型儲能,通過調度指令進行調用。在發生危及電力系統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所有調管范圍內的新型儲能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直接調用,直接調用期間按照獨立儲能充放電價格機制執行。

        (五)加強新型儲能運行管理。各地在制修訂電力市場規則或《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時,明確、細化各類新型儲能的考核實施細則。新型儲能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及時報送運行信息,電力調度機構定期向全國新型儲能大數據平臺推送新型儲能調用情況。

        三、明確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技術要求

        (六)規范新型儲能并網接入技術要求。新型儲能接入系統應符合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完成相應性能試驗及涉網試驗,新型儲能設備應滿足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及管理規范有關要求,確保安全穩定運行。新型儲能項目單位需制定詳細的運行維護規程、現場操作規程、事故預案及應急管理措施、停運檢修計劃等,并定期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備。

        (七)明確新型儲能調度運行技術要求。新型儲能應配備功率控制系統或協調控制系統。所有調管范圍內的新型儲能應具備按照調度指令進行有功功率和無功功率自動調節的能力,接入所屬電力調度機構的AGC、AVC等系統,接受并執行調度指令,并具備信息安全防護措施。新能源基地配建新型儲能調度原則按照《新能源基地送電配置新型儲能規劃技術導則》(NB/T 11194-2023)執行。

        (八)鼓勵存量新型儲能技術改造。鼓勵存量新型儲能開展技術改造,具備接受調度指令能力。滿足相應技術條件后,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開展新型儲能并網及調度工作。

        (九)推動新型儲能智慧調控技術創新。結合新型儲能多場景和市場化運行需求,積極開展新型儲能與其他電源協同優化調度技術、規?;瘍δ芟到y集群智能調度關鍵技術、基于新型儲能的電網主動支撐技術、電動汽車等分布式儲能虛擬電廠聚合互動調控技術等研發攻關工作,著力推動新技術應用。

        四、強化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協調保障

        (十)加強新型儲能項目管理。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加強新型儲能項目管理體系建設,加強本地區新型儲能規劃、備案、建設、運行、調用管理。

        (十一)做好新型儲能并網服務。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應公平無歧視地向新型儲能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做好技術指導,優化并網接入流程,保障新型儲能安全高效并網。

        (十二)以市場化方式促進新型儲能調用。各地充分考慮新型儲能特點,加快推進完善新型儲能參與電能量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有關細則,豐富交易品種,考慮配套政策、電力供需情況,通過靈活有效的市場化手段,促進新型儲能“一體多用、分時復用”,進一步豐富新型儲能的市場化商業模式。

        (十三)加強新型儲能并網調度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行的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行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有關爭議。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國家能源局

        2024年4月2日


        責任編輯: 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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